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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报送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0日15:04:02 点击次数:237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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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上一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沈阳认证 下一条: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